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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周 村 区 委
周 村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2007年5月13日)

  为认真落实区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一二三四”总体发展思路,加快实施“工业强区、商贸兴区、环境立区”战略,突出发展先进加工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增强地区经济实力,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加快经济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新上项目 18 个月内竣工和约定时间内投产或投入使用、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现有独立核算企业。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 投资额是指新上工业项目一次性完成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新上服务业项目一次性完成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二章  投资鼓励政策

  第三条 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 160 万元的新上工业项目,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和 1 亿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的 50% 、 70% 和 100% 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 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 100 万元且形成自有资产的新上服务业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 3000 万元以上不足 6000 万元、 6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和 1 亿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分别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的 30% 、 50% 、 70% 和 100% 给予资金扶持。

  第五条 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 160 万元的新上工业项目,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和 1 亿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 0.7 ‰、 1 ‰和 2 ‰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 100 万元且形成自有资产的新上服务业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 3000 万元以上不足 6000 万元、 6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和 1 亿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 0.5 ‰、 0.7 ‰、 1 ‰和 2 ‰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新办企业,工业项目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按生产年度,流转税部分第 1 年按实际上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扶持奖励,第 2-3 年按上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25% 给予扶持奖励;所得税部分第 1-2 年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

  第八条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完成年度投资额目标任务的(10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奖励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经济开发区主任3万元。

  第九条 重大 投资 项目和处于前沿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对投资超亿元的重点项目,区成立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纳税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工业企业当年纳税额(净入库额,下同)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且增长30%以上、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且增长28%以上、2000万元以上不足40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和40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纳税额为基数(遇上年度负增长时,以前三年平均纳税额作为上年基数),分别按照增长额3%、4%、5%和6%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服务业企业当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且增长30%以上、2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且增长28%以上、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和500万元以上且增长22%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纳税额为基数(遇上年度负增长时,以前三年平均纳税额作为上年基数),分别按照增长额3%、4%、5%和6%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当年纳税达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排出名次,由区委、区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第四章 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政策外,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我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对项目引荐人的鼓励政策

  ( 1 )引进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 1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引进境内外企业通过股权并购、收购、改造我区企业,或与我区企业合作、引进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0.5 ‰、 0.7 ‰和 1 ‰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

  ( 2)引进 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引进境内外企业通过股权并购、收购、改造我区企业以及与我区企业合作,待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分别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0.5 ‰和 1 ‰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

  第十五条 外贸出口鼓励政策

  ( 1)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使用境外注册商标出口商品,当年每出口额完成100万美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

  (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海关数字为准,下同)比上年度增长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美元奖励 企业主要负责人 1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0.2万元。

第五章 企业创新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被评为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被评为山东名牌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三等以上、省级三等以上科技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1万元;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或星火计划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列入省级火炬计划或攻关计划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经认定为企业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经批准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1万元。

第六章 企业上市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上市企业 除享受《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 2007〕20号 )规定的 优惠政策外,对我区第一家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50万元;之后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

第七章 金融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市内金融部门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区政府根据其当年净增贷款余额和贷款类别给予奖励:

  ( 1)驻周金融机构按其当年新增短期贷款余额的0.2‰、新增中长期贷款余额的0.4‰、核销不良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新增贷款余额按12个月平均计算确定。

  ( 2)市以上金融机构(包括驻周金融机构)对区级以上重点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再按其对重点项目当年净增贷款余额的0.3‰给予奖励。

  ( 3)驻周金融机构所得奖金的40%奖励驻周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40%奖励驻周金融机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20%奖励市级金融机构。市及市以上金融机构在我区未设分支或办事机构的,全部奖励市及市以上金融机构。

第八章 其它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对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干制度。区财政局、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与企业确定包干数额,区财政局统一收取并向各职能部门分配。

  第二十一条 当年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区财政出资安排疗养。疗养须本人参加,不得代替,疗养采取组团方式,原则上一年一次,每次7-10天,疗养费用10000元/人。

  第二十二条 当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40%以上、当年纳税达到2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当年纳税达到3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给予主要负责人安排符合用人条件的事业单位指标1个。

  第二十三条 对加快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评先树优、推荐提名参选各级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四条 强企业和强村的考核由区经贸局完善考核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排出名次。对考核前二十名的企业、前十名的村,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挂牌保护纳税过100万元的企业,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外,未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到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和考核评比,违者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鼓励加快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本意见的实施和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和项目管理分工设立台账,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参照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业生产性或服务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项目占用土地部分购买实际价格、厂房(经营性用房)实际造价、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等,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区经贸局或贸易局等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后予以确认,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税收的考核认定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国税局和地税分局配合;外贸出口、招商引资以及对引荐人奖励的考核认定由区外经贸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考核由区国土分局及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创新的考核认定由区科技局负责;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考核认定由区贸易局负责;对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考核认定由区质监分局负责;对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考核认定由区工商分局负责。上述考核认定涉及财政奖励的,区财政局参与考核。对引荐人的认定由外来投资方确认。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住不分的项目)以及 欠发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对 弄虚作假、骗取享受鼓励政策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中所列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列支;货币计算单位除特别表明的外,为人民币。外币按同期人民币汇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政策所涉及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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